首先从货权说起。FOB价格条款下,若是卖方指定船公司,不论提单上托运人是否为卖方,卖方仍然控制着提单。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属性,若船公可无单放货给买方,卖方可凭提单主张物权,即使在提单上列明买方为托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卖方仍可以发货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船公司。FOB买方指定货代就不是这么回事了,货代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或收货凭证,是不能作为物权凭证的,只能作为结汇单据,买方与货代勾结无单放货,卖方很可能钱货两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出口如被指定货代承运,境外货代容易给我们带来的主要风险有:串通买方无单放货、增加额外收费、增加企业负担、服务差、不负责任、不能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无合法经营权、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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