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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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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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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企业改制完成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等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表现的问题不同及财会人员的素质差异,各改制企业之间的帐务处理千差万别,甚至有些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不完全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文就改制完成企业的帐务处理提出一些实际处理做法。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财务会计论文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第三阶段:改制评估基准日至改制完成日利润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改制完成后,改制企业首先应当编制改制基准日到改制完成日期间的损益表,确定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同时,还要编制改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确定改制完成日的资产状况。其次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必要时,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最后,新公司应与原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该期间的损益情况处理。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1、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为上缴原上级单位,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2、改制期间有利润,且协商作为新公司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则作如下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

  3、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现金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未分配利润

  4、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以实物补足,则作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亏损值)

  贷:未分配利润

  5、改制期间有亏损,且协商为原上级单位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签订协议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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